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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广德市新杭镇牛**村**公司苗木基地内的一棵樱花苗木盗挖后卖给张某某,后该樱花苗木被转卖至江苏省扬州市**公园进行栽种。经鉴定,被盗樱花苗木为日本樱花(又称晚樱),价值人民币442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戚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谅解;

4.​ 鉴定意见;

5.​ 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代印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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