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将位于广德市新杭镇牛**村**公司苗木基地内的一棵樱花苗木盗挖后卖给张某某,后该樱花苗木被转卖至江苏省扬州市**公园进行栽种。经鉴定,被盗樱花苗木为日本樱花(又称晚樱),价值人民币442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戚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谅解;
4. 鉴定意见;
5. 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代印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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