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区**镇**村,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城西**街**号“**”店谎称购买灯笼,趁被害人林某某不注意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偷走,后将该部手机以70元价格销往梅县区华侨城“**通讯”店。
2.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路“**”药店门口,见被害人罗某某醉酒在地上睡觉,便将罗某某的手机0PP0 R9手机(手机的鉴定价格为214元)偷走。得手后,李某某将罗某某的手机解锁,并通过支付宝将罗某某银行卡里的112元转走,后将该部手机以260元价格销往梅县区“**通讯”店。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3.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早餐店,趁没人注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Iphone SE手机(手机的鉴定价格为2753元)偷走,后将该部手机以800元价格销往梅县区“**通讯”店。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4.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江区**路**号“**”麻辣烫店,趁没人注意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5i(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183元)手机偷走,后将该部手机以750元价格销往梅县区“**通讯”店。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5.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一小巷内一店铺,趁店铺里面没有人员便将桌子上的一部华为Honor 8A手机(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60元)偷走,后将该部手机以100元价格销往梅县区“**通讯”店。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 黄浪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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