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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汲滩镇****,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5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双铺市场购进40斤黄花菜用于邓州市**时代广场经营销售,2019年4月10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经营的黄花菜进行监督抽查,经河南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批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测值为0.83g/kg(标准值为0.2g/kg)。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河南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彬

丁凌

2019年8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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