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Z****的小型轿车,途经揭西县**街道**道希桥商贸城面前时,被在该处设卡夜查的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带至揭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 许某某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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