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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0********,苗族,小学文化,住古某某***宿舍2楼(户籍所在地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古某某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古某某小河“某某”家吃饭,席间李某某喝了一次性杯子约二两的瓶装白酒,15时左右,李某某又来到田麻寨杨某某处喝了二杯散装约4两白酒,16时左右李某某醉酒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麻寨出发往古某某县城方向行驶,17时许行驶至古某某柑子坪路段时因拒不配合交警检查被强制传唤至古阳派出所,经对李某某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61mg/100ml,经抽血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5.64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光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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