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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0的小型轿车在安顺市西某某**路**菜馆路段倒车时,碰撞牟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贵G****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李某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7.05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牟某某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4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牟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碰撞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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