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门,因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奔驰车(车牌号:吉A*****)挡住李某某的车辆,导致李某某无法将自己的车辆开走,李某某出于气愤使用钥匙将孙某某车辆的前杠、叶子板等处划损(价值共计人民币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料单、车损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协助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刚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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