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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淮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5日投案,于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3时20分许,被害人安**到西华县尚都宾馆入住,在电梯内与同乘的被告人李**、刘**(已判)及邵**(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随后在电梯内及六楼走廊处,安**被被告人李**及刘**、邵**殴打致伤。经鉴定,安如心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安**的陈述;

3.证人王*、时**、**证言;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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