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5日投案,于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3时20分许,被害人安**到西华县尚都宾馆入住,在电梯内与同乘的被告人李**、刘**(已判)及邵**(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随后在电梯内及六楼走廊处,安**被被告人李**及刘**、邵**殴打致伤。经鉴定,安如心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安**的陈述;
3.证人王*、时**、刘**证言;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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