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城**小学门口经过时,不小心刮碰到在此接孙子放学的被害人巫某某,巫某某追上拉停李某某的摩托,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致使李某某和巫某某分别受伤。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巫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上颌窦前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巫某某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巫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巫某某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证人李某平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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