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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文书公开)(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1********,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酗酒后在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其父亲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客厅使用砍刀将李某甲左手背、目某某左额部砍伤。经鉴定,李某甲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目某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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