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史某某在台前县高庙村东广场处无故辱骂被告人李某某,引起双方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马扎将史某某面部砸伤。经鉴定,史某某面部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学恒
检察员:付秀丽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7. 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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