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史某某在台前县高庙村东广场处无故辱骂被告人李某某,引起双方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马扎将史某某面部砸伤。经鉴定,史某某面部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恒

检察员:付秀丽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7. 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