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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与张**的借款合同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40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偿还原告张**借款20万元及利息,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发后,李**已全部偿还所有执行款,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娜

检察员:贺晓慧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187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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