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补侦查二次,第一次退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8日);第二次退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宁市城北区**新村**银行附近,尾随被害人景某某至**新村**银行停车场**大药房东侧时,抢劫被害人景某某黑色双肩包并扔在路边,后被告人李某某又抢劫被害人景某某“苹果7”手机一部,随即被告人李某某拾起被扔到路边黑色双肩包(内有女士钱包及1300余元)逃离现场。
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认定价格为1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计3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半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翠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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