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街**路**巷**号,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某”等人酒后在本区***市场附近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申某某,致两人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申某某口腔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9日,李某某赔偿朱某某44000元,赔偿申某某60000元,取得二人谅解。2019年11月1日,李某某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太行东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和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申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证据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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