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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李凯李某某,男,1991年5月25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43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住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新屋组8号韶山市**乡**村**组**号。2018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韶山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凯李某某三次容留毛达某某在其驾驶的车上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凯李某某驾驶车牌为湘C9U558湘******小轿车搭载毛达某某至湘潭县石潭镇湘潭县**镇,由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出资300元在尹紫薇某某的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被告人李凯李某某伙同毛达某某在其车内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凯李某某驾驶车牌为湘C9LK58湘******的越野车搭载毛达某某至湘潭县石潭镇湘潭县**镇,由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出资300元在尹紫薇某某的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被告人李凯李某某伙同毛达某某在其车内吸食了该毒品。

3.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李凯李某某驾驶湘C9LK58湘******越野车搭载毛达某某至湘潭县石潭镇湘潭县**镇,由毛某某达出资500元给被告人李凯李某某,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在尹某某紫薇的手中购买了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被告人李凯李某某伙同毛某某达在其车内吸食了该毒品。

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指认现场照片;3.证人毛芊毛某某、毛达等人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凯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凯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凯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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