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区**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2月1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变压器厂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李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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