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延某某**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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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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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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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拘 留( √ ) |
日期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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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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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L****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大众广场行驶至延某某延寿镇范家路人和春天饭店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检验乙醇含量为:111.0808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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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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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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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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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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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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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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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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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无前科劣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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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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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1个月 |
罚金 |
8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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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延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
此 致
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尧臣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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