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巧宝”,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11994********,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家中吃饭喝酒,到9月14日凌晨2时左右,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送朋友回家,沿池慈卡街往达娃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达娃路与池慈卡岔口旁时,撞上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某报警。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李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217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斯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88******;保证人赵某某,联系方式13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