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02时0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茂(临电)名C3****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2019年11月19日,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92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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