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隆回县**镇**街欣荣家私城交叉路口倒车时,撞到被害人丁某甲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湘******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鉴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3mg/l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丁某甲能损失人民币1200元,取得丁某甲能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六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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