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巷**号,住鼎城区玉霞街道办永安**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常德市三桥附近一餐馆吃饭时,席间李某甲喝了约二两左右的洋酒。当日晚上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常德市鼎城区鼎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鼎城路第三中学门前路段时,恰遇李某乙沿第三中学门前斑马线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在此过程中,由于李某甲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导致湘******小型轿车左侧反光镜将李某乙刮倒在地,造成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区对李某甲抽血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91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相关鉴定意见;6、监视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87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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