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晋E****1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长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五中路段时,被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焦某某、贾某某、郜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路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863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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