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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5号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大东沟镇**广场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巍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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