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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安徽省广德市****社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德市桃州镇茗桂大厦回广德市桃州镇大木桥,途径团结东路与熙春路交叉口时与向万某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出警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向万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向万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兴举

曾胜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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