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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山洛轴小区门口,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驾驶的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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