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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小区**单元**室。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因抢夺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因抢夺罪、抢劫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17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L****K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滨河东路新能源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光盘5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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