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5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4时30分,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打到社保局路口执勤时,拦下一辆车牌为赣C**1的小车检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3.8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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