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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4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退回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报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承包土地耕种急需用钱,通过担保人并提供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他人借款5.5万元,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代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房屋所有权证是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而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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