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为自主创业和学习互联网技术,被告人李某某注册了“**影视”网站,域名为www.******.cn,网站首页设置了“电影”“电视剧”等模块,观众可以在网页上免费观看和下载视频。为增加网站浏览量,李某某购买了具有自动采集互联网视频功能的模块,并配置到网站上,以实现视频数据的更新。在日常维护和管理中,李某某发现网站上存在一些宣扬色情的“小视频”,但为了增加网站浏览量,其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而是继续使用自动采集模块更新视频数据,任由宣扬色情的视频信息在自己网站上传播。
2019年4月,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核查中发现该网站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对该网站进行了43次远程勘验,共计下载了460部“小视频”,进行调查取证。
经抚州市公安局鉴定,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从涉案网站调取的460部“小视频”,其中456部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勘验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信息,而放任在自己网站上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涉案物证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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