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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5********,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古寨西路行驶至威海一中西门北侧路口处,撞到沿斑马线横穿马路的行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彩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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