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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慧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1686km+100m处路段时,与同方向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向左变更车道进入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宫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宫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宫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宫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宫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事故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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