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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住双辽市**镇**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12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吉C****6号五菱小型面包车沿双辽市茂林镇振兴村至团结屯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朱某甲驾驶吉C****6号(悬挂其他车辆号牌)钱江两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撞,致朱某甲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甲驾驶车辆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系头部外伤、左某甲、额骨骨折、左某乙及颅中窝骨折、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杜某某左腿外伤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暂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朱某乙、聂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死者、伤者照片、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3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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