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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高某某等4人抢劫案)(公开版)_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县**镇**街村**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

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范某某在QQ群“富贵险中求”中先后结识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后范某某拉拢上述三人另建QQ群组。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因欠下大量赌债,与被告人周某某在QQ群组共谋实施抢劫。经被告人周某某提议,抢劫目标为安徽省凤阳县某集团老板杜某,四被告人在群中商议挟持杜某后,逼迫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取财,同时讨论准备作案工具、洗钱等事项,并商定“五一”期间实施抢劫。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相继入住蚌埠市火车站附近汉庭快捷宾馆,当日15时许,由高某某驾驶苏******轿车载范某某、李某某至凤阳县大庙镇某集团工厂附近踩点。查看现场之后,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商议后认为,工厂位置难以蹲守,因打听杜某住址等信息无果,未能实施抢劫,随后周某某建议重新寻找目标。4月30日晚上,周某某联系朋友询问某玛莎拉蒂车主情况,因未能获取车主信息亦未得逞。在预谋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5月1日11时许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汉庭快捷宾馆(火车站店)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凤阳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住宿记录;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微信、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为实施抢劫犯罪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淑娟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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