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0********,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上江村四组1号,案发前住三都县**街道**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县,住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日向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莫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将23万元现金藏于皮鞋盒内交给被告人莫某某,让莫去云南省昭通市将毒品运回三都县。莫某某驾驶牌照为“贵J7****”的租赁车辆于当日11时40分进入三独高速杨勇关站前往云南昭通,2020年7月3日00时53分原路返回至杨勇关下站,当日1时许,莫某某按李某某要求将毒品送至三都县**街道**小区**号楼停车场**附近,公安民警在莫某某将毒品交给李某某时抓获二人,当场查获两块黄色牛皮纸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698.71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均为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罗某某、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含量鉴定意见;6.毒品称量、人像辨认等笔录;7.杨勇关收费站上下站监控视频,腾龙世纪小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昌丽
检察官助理 何律兴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莫某某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二册,同录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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