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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路**小区**楼。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别驾驶各自的面包车在榆林市榆阳区**路**住宅小区内东侧,将小区内管道检查井打开,进入盗走三种通鼎光电牌音频通讯线缆共计343米(其中型号为HYA300*2*0.4的163米,价值5618.61元;型号为HYA50*2*0.5的60米,价值580.8元;型号为HYA100*2*0.4的120米,价值1267.2元,共计价值7466.61元),致使204户住户通讯中断。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抢修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目前遭破坏的音频电缆已经全部修复,家属院电话恢复正常通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

3.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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