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34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号楼**,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于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43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音)(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冰毒0.5克,被告人李某某留下0.1克冰毒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下的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留下0.05克冰毒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下的0.3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洪某某。
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处购买了冰毒0.5克,被告人李某某留下0.1克冰毒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下的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洪某某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妮
代理检察员: 赵迪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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