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在淅川县县城北区思源学校搞基建工程期间,于2019年7月31日21时许,共谋带着渔网到淅川县三桥附近的灌河河道内洗澡并捕鱼,被淅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经测量李某某等人捕鱼使用的渔网网眼直径4公分,系禁用的渔具,捕捞的区域为灌河流域,系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现场照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强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六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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