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男,**人,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大学文化,独山县**医院药济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独山县**医院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醉酒后驾驶贵JX0**小型轿车由独山县**镇往兰海高速公路**收费站方向行驶,23时45分许,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638公里00米处(**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的证言;3. 被告人李**的供述;4. (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578号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取保候审。电话:181986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