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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伟)(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行驶至203省道68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李某某讯问笔录;3.检查笔录: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1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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