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保检刑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太原市**街**园**院**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66********,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住顺德区**镇**路**小区**幢**室 ,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住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院,住**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院,住**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住**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院,住**镇**街**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院,住**镇**路**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忻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等六人涉嫌窝藏罪移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4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忻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忻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虚开发票罪
2017年8月、12月份,山西省**采购中心**进行**,两次**均选择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在**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伙同杨某丙(另案处理)通过非法方式,让被告人李某甲实际代表的佛山市顺德区**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该公司法人为被告人杨某甲)成为成交供应商。2017年8月25日、12月19日,**公寓管理处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家具**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450.1305万元、9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甲并未让该公司为**公寓管理处供应家具,而是让河北石家庄**家具有限公司、太原**家具公司供货。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让被告人杨某甲以其公司名义给**公寓管理处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价税合计545.1305万元。
2.窝藏罪
2019年4月7日,杨某丙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等驾车从温州返回太原的途中得知被告人李某甲已被抓的消息,立即让被告人黄某甲驾车带其返回温州,让被告人陈某某等继续前往太原。
2019年4月10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杨某丙可能是犯罪的人,每日帮其购置物品、驾驶车辆、向外界传递信息等。
2019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乙帮助杨某丙在苍南县龙港镇**物流**办公室见到被告人陈某某。杨某丙向被告人陈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如何调查他,是否去过其在太原的住处,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的相关信息等。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乙带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杨某丙的藏身地与其见面,杨某丙让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到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为其取钱,5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为其取到30万元现金。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乙帮杨某丙再次与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等人见面、向众人打探案件信息,并谈及被上网追逃的事情,表示要再次离开躲避。被告人李某乙听从杨某丙的安排将其在临时藏身处所的物品清理后离开。
2019年5月30日至6月初,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杨某丙可能是犯罪的人,安排其躲藏在其位于芦浦菜市场附近的住处,并为其提供饮食,交通等帮助。
2019年6月4日,忻州市公安局在杭州、温州等地通过新媒体平台、现场张贴等方式发布了在逃人员杨某丙的悬赏通告,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乙驾车带杨某丙一同离开苍南县龙港镇,将其送至广州境内。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乙返回苍南县途中被忻州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在二被告人接受询问查证时,侦查员发现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携带杨某丙的亲笔信一封,内容涉及忻州市公安局侦办的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杨某甲、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杨某乙、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杨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545.13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杨某乙、李某乙明知杨某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六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娥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2597****,住广东省顺德区**镇**路**小区**幢**室,保证金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870****,住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保证金2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885****,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保证金2万元;
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保联系方式1395894****,住苍南县**镇**路**号,保证人金某某,联系方式1582568****;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664****,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保证金2万元;
被告人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5874****,住**镇**路**号 ,保证人黄某丙,联系方式1370688****;
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6621****,住苍南县**镇**街**号,保证金2万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