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绿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派出所,现住长春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朴某甲、谭某(已起诉)驾驶吉A****1车辆窜至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益和路附近,以故意与刘某某驾驶的吉A****5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朴某甲驾驶吉A****0车辆窜至长春市南关区世纪广场附近,以故意与朴某乙驾驶的吉AL26G7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2440元。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朴某甲驾驶吉A****0车辆窜至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附近,以故意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吉A****3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2858元,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00元。
4、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朴某甲驾驶吉A****6车辆窜至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普阳街交叉口,以故意与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吉A****O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1825元,诈骗被害人孙某甲100元。
5、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A****1车辆窜至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街道青石路附近,以故意与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吉A****2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700元,诈骗被害人孙某乙500元。
6、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A****1车辆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欧亚超市附近,以故意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吉A****C车辆发生碰撞的方式,诈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1300元,诈骗被害人杨某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户籍信息、保险公司理赔清单、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书、机动车保险定损报告、赔款通知书、事故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朴某乙、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董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杨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朴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睿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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