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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甲、朱某乙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五河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7日,赵某某、吴某某、孟某某(已判决)商议后,伙同被告人朱海、朱某甲及肖某某(已判决)在义乌市**大道**号**集团内实施盗窃,被告人朱某甲将厂内监控关闭,被告人朱海将车间内的连裤袜打包运至厂房靠义乌市**路绿化带围墙下,赵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通过爬梯子翻越围墙搬运货物的方式,将厂区内价值10余万元的44袋连裤袜半成品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朱海从中获利人民币8500元。现上述货物中价值人民币61404元的13袋包芯连裤袜半成品在孟某某所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某、吴某某、肖某某、连某某、朱某乙、鄢某某、卫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朱海、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义乌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义乌市公安局清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朱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朱海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海现羁押于义乌市******,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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