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男,19**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朱**在唐河县苍台街购买罂粟种子后种植在二楼房顶菜园内。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唐河县公安局苍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朱**家二楼房顶的菜园内种植有疑似罂粟的植物,立即予以铲除并抽取样品送检。经现场勘验、检查,朱**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共计732株。
经鉴定,送检的植株系毒品原作物罂粟(幼苗)。2020年1月14日,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的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物证照片;
3、证人袁*的证言;
4、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发武
蒋大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唐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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