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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6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找对象结婚为名取得被害人祁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生病看病、家里出事、打离婚官司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祁某某139万余元。

2、2017年初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小姐妹为名取得被害人沈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男朋友家出事、生病看病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134万余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朋友关系为名取得被害人蔡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生病看病、家中出事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60余万元。

4、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包车等为由取得被害人闫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男朋友家出事、小姐妹出事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125万元。

5、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酒吧高消费取得被害人梁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合伙开厂需要投资等为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20余万元。

6、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某以朋友关系为名取得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采用名借实骗的手段,编造家里人出事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祁某某、沈某某、蔡某某、闫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杨胜强等的证言;

5.被害人祁某某等自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借条等;

6.电子物证勘查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诈骗,共计49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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