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珠街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太和街道万宇国际商贸城二期D2幢1/2号商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该商铺内地板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52元的宝石蓝华为P20手机盗走,后民警于2019年10月28日将朱某某抓获并将被盗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书;5.现场辨认、检查笔录等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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