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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6********,汉族,专科文化,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3月份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马某某路**公寓717号房内提供场地和麻将牌供他人赌博。该赌摊约定赌注50元至1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朱某某每次以“茶水费”名义向参赌人员收取200元费用,至今抽水获利3200元。该赌场先后吸引参赌人员郑某某、廖某某、韦某某、邓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参与赌博。2019年8月15日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朱某某、郑某某、廖某某、韦某某、邓某某,并扣押到麻将牌和扑克牌各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麻将牌和扑克牌各一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郑某某、廖某某、韦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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