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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村,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K*****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阳区榆林大道与聚财路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4.1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同上,电话:1816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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