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粤F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昌市塔头村委会塔头坝组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塔头坝黄氏宗祠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郑某某驾驶的粵FE****号小型客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3.18mg/100ml。案发后,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 玲
检察官助理 付瑾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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