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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为驾驶拖拉机进行营运,通过制证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身份不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一本。

2019年11月26日, 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号变型拖拉机超载运输水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伪造的驾驶证被当场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驾驶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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