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曾某甲钦,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无前科。因寻衅滋事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钦因家庭矛盾及生活压力,导致心情不好,产生对社会不满情绪;又看了香港“暴乱”游行和“港独”的视频后,内心受到影响,遂萌发效仿近期香港反修例骚乱行为,以此来发泄情绪。2019年8月21日17时某某,被告人曾某甲钦身穿印有似美国国旗条纹的衣服,跟风模仿香港“反修例暴乱分子”,在其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个自拍的小视频,并配有“我支持美国”的文字。当天21时某某,因未能发泄情绪,被告人曾某甲钦携带中国共产党党旗来到棉湖镇五十米大道和花园路口交汇处的红绿灯路口中间,当众点火烧毁中国共产党党旗。曾某甲钦借焚烧中国共产党党旗的行为,引发现场民众围观,并经现场群众拍摄成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引发民众多次转发,产生了负面网络舆情,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另查,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曾某甲钦因自己处境不如意,心情不好,对社会不满,曾某丙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的不当言论来发泄情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屏幕华为手机一部,视频截图、现场照片、党旗照片、摩托车照片、手机照片、微博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明,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李某甲、曾某丁、郭某某昌、陈某甲、辜伟某某、郑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泽海、林某乙鹏、林某丙松、杨某某雄、王某某英、曾某戊欢、李某乙、黄某甲、增汉中、林某丁芳、曾某己钦、周某某、林某丁英、林某己虹、黄某乙、林某庚群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曾某甲钦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钦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斌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视频光碟3张,手机1部(详见物品清单)。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